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曼隆 即眾望法律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安誠林崇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百肆拾萬元(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51,9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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