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張如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旻澤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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