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8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被   告  曲容萱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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