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
相 對 人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查。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