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30號
原告 尚雍篤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應具狀更正為原告尚雍篤、李佳容,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列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