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振華
       張振彬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5月
10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53919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振華、張振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
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0年4月30日凌晨1時3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4樓(錢櫃KTV)。
⑶行為:張振華、張振彬對前來處理之員警加以阻撓,並與
員警發生推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
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
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執行管束通知書及現場照片4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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