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原   告  詹玉莉
被   告  古皓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參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定。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被告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在案,惟
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參諸
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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