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念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
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後,原告尚應補繳捌佰捌拾元之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