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霖
蔡宗儒 林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零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