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仕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仕因犯竊盜罪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英仕因犯竊盜罪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
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2月01日│102年05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38號│第11325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01號│102年度簡字第25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8月30日│102年06月26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01號│102年度簡字第2561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01日│102年07月23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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