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子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子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之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簡子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5月25日│102年0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88號│第1574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030│102年度交簡字第281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7月19日│102年08月0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030│102年度交簡字第2813│││判決││號│號│││├────┼──────────┼──────────┼──────────┤││判決│102年09月13日│102年10月0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