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丑○○
寅○○丙○○癸○○辰○○子○○卯○○未○○己○○午○○壬○○乙○○甲○○戌○○丁○○戊○○申○○庚○○酉○○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巳○○
辛○○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一四0七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