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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