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法官吳崇道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