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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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五號
原告甲○○特別代理人 鄭志峰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