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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