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告甲○○代理人被告己○○
丙○○辛○○戊○○乙○○丁○○庚○○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一四0七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