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僅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