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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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林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