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698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