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偉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偉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