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告 呂文彬 (原名: 張文彬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應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