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富添
薛寶山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 蕭振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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