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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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嘉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