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泰能右聲請人因被告李泰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零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八號被告李泰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零點捌玖公克)(聲請書誤載驗後淨重零點玖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