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四號
具保人甲○○住新竹被告乙○○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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