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抗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抗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四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八十八年交聲字第二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抗告狀(附件)。
二、本件原審裁定係對異議人 范正來 之聲明異議為之,抗告人甲○○對該裁定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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