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右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文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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