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