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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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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