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9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44萬9260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3萬788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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