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昌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45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
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9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
之標準,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