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514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514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