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432號
被 告 魏子豪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