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尹南鵬
被上訴人 李雪櫻
蔡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2月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
定業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