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蔡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