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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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 呂理見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3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京華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85年9月30日│1,780元│0000000│││││(現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2│劉京華│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85年10月30日│5,580元│0000000│││││(現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