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 陳明修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明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犯行,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辦毒品條例案尿液受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採證照片共計7張等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前經本院傳拘未到而依法發布通緝後為警查獲,經本院命限制住居並當庭告知開庭期日後,仍拒不到庭,嗣再經拘提未到,而第二度發布通緝,迄10
1年4月18日始為警查獲,並於當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已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無串證之虞,且其有家人尚待照料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
5月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足認其犯行,況被告前經通緝到案後,仍拒未遵期到庭,迄再次通緝後,始為警緝獲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01年1月31日、同年3月26日拘提報告、本院101年3月9日、13日、27日筆錄、101年屏院崑刑慎緝字第63號、第111號通緝書等在卷可查,堪認被告確有一再逃亡之事實,且足認其如在外,自有逃避執行程序之虞,為確保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認前述原羈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不符法定應予停止羈押之要件,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