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44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06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嘉緯自民國100年6月6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受僱於 廖士勛 所經營址設在嘉義市○區○○○街○○號「順龍菸酒行」,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原應依該菸酒行所設之期限,於收款後1個月內繳回給會計,陳嘉緯先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順龍菸酒行」之應收帳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4萬5,419元之款項後,竟因缺錢花用,於7月20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供已花用。
二、案經廖士勛訴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以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嘉緯於偵訊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士勛、告訴代理人 曾國豪 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侵占事後賠償親簽之和解書影本、切結書影本各1紙、本票影本11張及侵占款項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順龍菸酒行業務員於收款後,最長應於1個月期限內繳回給公司,業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陳述明確,又告訴人於偵查中已具狀表示「對於被告確切犯罪時間,幾經查講之下,實難做出正確報告」等語(偵卷第26頁),且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各筆侵占之確切時間,本院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爰依被告於自白認定被告係於100年7月20日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業務侵占犯行,併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附表侵占時間欄所為之誤載及論結欄誤引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部分,均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已婚、父母健在,就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並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教訓,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被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且為減少被害人之損失,並使被告不再貪圖一時便利而為違法犯行,斟酌被告表示依前和解條件每月清償3萬元情況,諭知本件判決確定後20日內分期給付侵占被害人廖士勛即順龍菸酒行款項345,419元,給付方式為按月於15日給付新台幣3萬元,至全部清償畢止。被告若未依前揭附條件清償返還被害人所受損害,情節重大,則可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為緩刑宣告之撤銷,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允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並未按月給付,顯見被告犯後未能醒悟,確實悔改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告訴人至本院辯論終結為止,已依原和解條件支付至101年9月分,僅10月分尚未給付等情,亦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陳明,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客戶名稱(地點)│侵占金額││號│││├─┼───────────┼──────┤│1│美麗華庭園餐廳(嘉義市│8萬2,470元│││竹圍路156號)││├─┼───────────┼──────┤│2│阿卿歌友會(嘉義市 世賢 │8,750元│││路三段566號││├─┼───────────┼──────┤│3│漂亮寶貝(嘉義市○○路│1萬7,280元│││82-1號)││├─┼───────────┼──────┤│4│酒匠坊菸酒(嘉義市上海│5,400元│││路250號)││├─┼───────────┼──────┤│5│柔情歌友會(嘉義市友愛│1萬3,710元│││路627號)││├─┼───────────┼──────┤│6│同班同學歌友會(嘉義市│2,550元│││玉山路1號)├──────┤│││4,020元│││├──────┤│││3,400元│││├──────┤│││6,800元│├─┼───────────┼──────┤│7│田庄快炒(嘉義縣中埔鄉│2萬5,980元│││中華路815巷1-2號)││├─┼───────────┼──────┤│8│後街烤肉(嘉義市○○路│2萬7,000元│││二段127號)││├─┼───────────┼──────┤│9│上村菸酒(嘉義市○○路│1萬元│││101號)││├─┼───────────┼──────┤│10│關家 魯味 (嘉義市○○路│6,480元│││138號)││├─┼───────────┼──────┤│11│基隆廟口(嘉義市○○路│4萬2,390元│││105號)││├─┼───────────┼──────┤│12│故鄉燒烤(嘉義市民生北│2萬3,439元│││路120號)││├─┼───────────┼──────┤│13│六條通板前料理(嘉義市│1萬4,400元│││民族路56號)││├─┼───────────┼──────┤│14│富全川菜(嘉義市○○路│5萬1,350元│││2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