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玉珊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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