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94號原告 廖郁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正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以上合併應徵收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敏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