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9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介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9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介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