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