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堯欽
被   告  陳謙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謙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775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
之民國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103,900元,併計訴之聲
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給付之51,875元,合計共155,775元;至訴
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自110年3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4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訴時已繳1,000
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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