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被   告  李色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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