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浚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3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浚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杜浚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依上揭所述,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
3所定之執行刑拘役90日,加計【附表】編號1所判處拘役40日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1│違反家│拘役40日│99年10月25│臺灣彰化地│臺│99年度簡字│99年12月16│同左│100年1月│彰化地│││庭暴力││日│方法院檢察│灣│第2316號│日││18日│檢100│││防治法│││署99年度偵│彰│││││年度執││││││字第2159號│化│││││字第64│││││││地│││││0號(│││││││方│││││已執│││││││法│││││畢)│││││││院││││││├───┼───┼────┼─────┼─────┼─┼─────┼─────┼───────┼─────┼───┤│2│違反家│拘役55日│99年12月20│臺灣彰化地│臺│100年度易│100年3月│同左│100年5月│彰化地│││庭暴力││日│方法院檢察│灣│字第263號│31日││4日│檢100│││防治法│││署100年度│彰│││││年度執││││││偵字第731│化│││││字第25││││││號│地│││││59號│││││││方││││││││││││法││││││││││││院││││││├───┼───┼────┼─────┼─────┼─┼─────┼─────┼───────┼─────┼───┤│3│違反家│拘役50日│100年1月│臺灣彰化地│臺│100年度易│100年3月│同左│100年5月│彰化地│││庭暴力││15日│方法院檢察│灣│字第263號│31日││4日│檢100│││防治法│││署100年度│彰│││││年度執││││││偵字第731│化│││││字第25││││││號│地│││││59│││││││方│││││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