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14號;97年度毒偵字第2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8月21日為警查獲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嗣經警於97年8月21日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民生東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0.9115公克),經依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以97年度毒偵字第2909號為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扣取之疑似MDMA,經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0.911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為據,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核檢察官上開聲請,除補充敘明鑑驗耗損之MDMA0.0025公克,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於法均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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