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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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3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柒片(「好久沒戀愛了」盜版影音光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其中著作權法第98條因應著作權法第94條之刪除而修正為:「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5年6月間,借用不知情之 魏鸞瑩 帳號,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1住處,以網路拍賣之方式,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告訴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好久沒戀愛了」視聽光碟,並販售與不特定之人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2月7日以96年度偵字第37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7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而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7片(為「好久沒戀愛了」盜版影音光碟),為供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漏未載明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