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桓宇具保人林文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文駿因被告林桓宇犯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3號),由具保人出具現金1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嗣被告前揭案件由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予以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各情,有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8日士檢家丁109執字第3894號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因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0年2月26日以士檢家執丁緝字第367號通緝書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有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