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盟菁
被 告 張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慕瑩